国务院公布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28日制定公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这两个规定使年假成为了强制性的制度,对企业起到了约束的作用。
刘慧在现公司工作了5年,今年7月30正式离职,公司的员工手册上写道:在离职通知期内的员工需确保在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工作平稳顺利的移交。
为此,一般在离职通知期内的员工的请假(任何假期包括年假)不得超过3天。根据刘慧所在公司《员工手册》上的附属要求,在本公司每满2年,加一天的年假,所以刘慧现在有6天年假,到目前为止她年假一天都没休息,但她们人力资源部只让她休息3天。
刘慧查了相关法规,认为人力资源部无权这么做,而且她还觉得自己今年工作到7月30日,按规定是不是也应该把今年的3天也休息掉?还是必须一年干满才有资格休今年的年假。而且本公司还规定当年年假不休息,自动放弃,不得转移到第2年,请问合法吗?
关于刘慧离职休的问题,可以这么理解:
1、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年假,请假不批,是合法的;
2、公司要保障员工的休假,不批准休假,要按法定假日同等给予3倍工资,如果不给工资,还是要给予休假,但休假的时间可由公司决定;
3、今年已经工作到7月份,可以休几天,要看今年按工作天数折算后的年假天数取整,如果按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刘慧有6天年假,工作时间超过半年,今年的3天年假可以休。
4、公司规定年假当年不休,第二年作废,这个没有问题。当然,如果是刘慧请了年假,公司不批准,那么就要3倍工资补偿;如果刘慧本人没有请假,自动放弃年假,那就跟公司无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