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目标、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技能要求制定培训实施计划,严格按照培训实施计划组织教学,不得随意变更培训计划,不得删减培训内容和课时,不得以生产代替培训。确需调整培训计划的,应按培训日产管理权限,事先报所在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批准。
六、培训上课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培训机构在开展职业培训时,应合理安排培训时间,脱产培训每天不得超过8课时,业余时间培训每天不得超过4个课时,每周上课时间均不得超过6天,法定节假日原则上不得安排培训。
七、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还需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吗?
答:本市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培训,应在培训人员花名册中填写所在企业名称,不需提交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的在职职工证明材料。
八、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还需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证明材料吗?
答:本市户籍高校学生参加职业培训,应在培训人员花名册中填写所在所在学校名称,不需提交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在校生证明等材料。
九、参加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培训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在职职工破格参加晋升职业资格培训,应按《天津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与技能鉴定暂行办法》(津劳办【2006】371号)有关规定,在开班备案前,提交《企业在职职工破格晋升职业资格备案表》。
十、同期培训人数有什么规定?
答:同期培训人数不得超过培训机构设立批准的培训规模。培训机构各职业同期培训规模已录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中,如果培训机构同期申报的培训人数大于培训规模,则系统不接收培训班期申报信息。
十一、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可以混班上课吗?
答: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不能混班上课,因为不同职业和等级的培训课时和培训内容不同,不同职业或等级的培训应单独开班培训。
十二、技师培训享受补贴的范围有什么规定?
答:各类人员参加技师和高级技师职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培训成本100%的培训费补贴和鉴定费补贴,且培训项目不受《年度职业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