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人保局近日公布了最新《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新修改的工资支付办法与之前最大区别是什么?办法的适用范围、试用期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资支付、日工资的计算等内容有补充和修改。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与2003年版相比,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原办法做了补充和修改。如:办法的适用范围、试用期工资标准、部分公民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全日制工资支付、日工资的计算、疑似传染病隔离期间的工资支付、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赔偿等,
原来相关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这次新办法都做了相应规定。
二是进一步完善的内容,如: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工资的支付,在坚持原来原则的基础上,对于销售员等特殊员工的工资支付做了符合实际的规定;
对于加班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做了更为合理和明确的规定;
对于经营困难企业的备案问题,做了符合实际的规定等。
新修订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一、适用范围
1、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试用期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提供了正常劳动:
1、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2、同时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小时工
对于非全日就业的劳动者:
1、小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约定,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2、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四、因病隔离
在采取公共卫生预防控制措施时,劳动者疑似患传染病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隔离观察后排除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
五、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
企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1、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3、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代扣工资
企业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可以代扣工资:
1、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代缴应由劳动者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按法院判决、裁定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七、“老赖”
对于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资、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形: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按规定限期支付;
2、逾期不支付的,还应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八、工资争议
劳动者与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
1、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2、劳动者认为企业侵犯其工资权益的,可以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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