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从七月份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950元
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人力社保局近日下发文件,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从7月1日起,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本轮调整,将使各类新入职职工、公益性岗位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直接受益,同时助推企业职工工资水平整体抬升。“十二五”以来,我市连续6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由920元逐年提高到1950元,增长了1.12倍。
下一步,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12333咨询服务热线以及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开展专题宣传活动,提高政策知悉率。同时,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继续开展全市企业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确保新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益。
关于调整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有关单位:
为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3〕107号)规定,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状况,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850元、每小时10.6元,调整为每月1950元、每小时11.2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每人每小时18.5元,调整为每人每小时19.5元。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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