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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的劳动纠纷
2016-11-14
核心内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未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纠纷
  单位被判双倍赔偿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一纸判决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某一家健身俱乐部尝到了苦头:赔偿雇员江某双倍工资50673.37元。用人单位不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不能逃避法律责任
  200941日,江某应聘到这家健身俱乐部做私人教练,包括一对一授课和物品销售。双方口头约定江某工资标准为底薪600元、全勤奖100元,外加每月的销售提成和授课提成。2010123日,江某离职,要求俱乐部给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江某的要求俱乐部没有答应。俱乐部认为江某的用工形式为非全日制用工,即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俱乐部也是因为这个原因才没与江某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也无须赔偿双倍工资。
  江某认为,他的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和提成工资组成,并不是以小时计酬。他工作时也要填写私人教练授课记录签到簿,这相当于考勤。除了教课,他还要跑销售,双方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俱乐部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是为规避给其缴纳保险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江某在这家俱乐部工作接近一年零八个月,有俱乐部发放的工牌、工作服、办公用品及签到簿、工资单等为证,说明江某已不是临时用工性质。
  该案判决后,原告律师王佳欢认为,法院判决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该俱乐部负责人也认为通过这个案例增长了法律知识。俱乐部老板说,早知今日违反法律规定,要加倍赔偿,还不如当初签订劳动合同,并把双方责权利讲清楚。
  据了解,《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明确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按照相关条例,这种情形下用工方无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快车知识拓展:
  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象
  按照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改革要求,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对象包括:新招用的劳动者、原有的固定工以及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所谓原固定工身份的特殊人员,是指根据劳动部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和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以下人员:
  存在着劳动关系而没能履行劳动义务的特殊人员。例如,用人单位的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请长期病假人员、停薪留职人员,被派到合资、参股单位人员。
  企业、事业单位的中共党委书记、厂长或经理、工会主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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