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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被辞退如何救济?
2016-11-16

初入职场,每个人都渴望有一番作为,但社会是残酷的,职场竞争更是残酷的,怎样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怎样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呢?

  小雅大学毕业后,几经周折,终于与一家小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工资1650元,转正后3000元。小雅满心欢喜地投入了工作,每天兢兢业业,早来晚走,试用期刚过,小雅被告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单位与其解除了合同。小雅欲哭无泪,小雅的权利该如何进行救济呢?

  首先,可以明确的说,公司的做法涉嫌违法。试用期如果解除合同,就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那么岗位的录用条件是什么,就必须在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

  其次,要对劳动者进行考核,从而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考核多少分为不合格,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规定。只有这些条件都具备了,才能认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再次,小雅的试用期已过,就不能以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劳动者。

  第四,小雅的劳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规定也违法。《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小雅合同期限为三年,试用期应为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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