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受伤职工的医疗期,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那么职工医疗期的 工资待遇是怎么样?不同地方不同企业的工资待遇也有不同。我们可以知道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接下来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医疗期的工资待遇
医疗期工资待遇主要是指员工在医疗期内,企业按照何种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等 劳动报酬。对此各地区及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同一地区不同企业规定的方式各有差异。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第5条规定,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 待遇按照有关规定 执行。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国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 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上述两项的“有关规定”到底是指什么,并不明确。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中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本人工资按职工正常情况下实得工资的70%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