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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2017-03-31

劳动者要离职了,发现劳动合同后中约定辞职预告期设定为60天,而不是30天,那么企业可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

  案例:企业可否约定超过30日的辞职预告期?

  案情回顾:外来务工者魏先生在一家电子企业工作,该企业属于季节性的生产单位,没活的时候放假,有活则要加班,且收入微薄。因此魏先生决定跳槽。他和新单位说明回到上海后即提交辞职报告,30日预告期过了就来这里上班。谁知,魏先生在提交辞职报告时被告知,在他签订劳动合同时,其中提到由于工作的特殊性,辞职预告期设定为60天。这样的情况让魏先生非常“头疼”。

  案件解析:此案例同样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要提出离职的申请,只需提前30天即可,一旦预告期满,职工就可以离职,无需任何理由。本案讲到魏先生与原单位“有约在先”,但企业要求将预告期调整为60天已经违反了国家法律,故此部分约定属于无效内容。由此观之,企业的做法是违法的,魏先生可以在30天满后立即离职,同时如果企业给员工造成损失,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企业做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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